安新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 总承包
招标文件澄清
各投标人:
本次发布内容为针对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问题的澄清,未对招标文件有变更。澄清内容如下:
1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招标文件第二章”投标人须知”中投标前附表1.3.3“质量标准”(指标达到《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13/ 2795—2018)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标准;)该标准是自2018年起实施,其中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标准与京标一级A标准一致,为全国最高污水排放标准,其他地区均无该类地方标准,全国范围内符合该要求的在运行水厂不足十座,可供招标人选取的投标人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”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可能性,调整为指标达到《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13/ 2795—2018)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标准;)?请明确。
回复:本项目安新县污水处理厂位于雄安新区内,且为雄安新区“北城、 中苑、 南淀”总体空间格局中“南淀”位置,依据 《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13/ 2795—2018)中"大清河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"制定本项目的质量标准,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。质量标准执行招标文件要求。
2、文件未明确如何分册,请明确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如何分册装订。
回复:执行招标文件要求。
发布公告的媒介:
本次招标文件澄清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(http://www.hebeieb.com.cn/)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(http://www.hebpr.cn/)、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(http://www.xaprtc.com/)以及安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(http://axxggzyjyzx.gov.cn/)上发布。投标人因轻信其他媒体造成的损失,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。
联系方式
| 招标人: | 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| 招标代理机构: | 天津滨海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|
| 地址: |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育才中路 | 地址: | 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昝路130号 天津滨海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雄安办事处 |
| 邮编: | 071600 | 邮编: | 071899 |
| 联系人: | 赵先生 | 联系人: | 周先生、王先生 |
| 电话: | 0312-5352398 | 电话: | 1851220909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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